第一条 为保守实验室秘密,维护实验室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验室秘密是关系实验室权利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一人知悉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机密。
第三条 实验室附属组织和分支机构以及职员都有保守实验室秘密的义务。接触到实验室秘密的高级人员,例如:实验室主任、行政管理人员、研究人员等对保守实验室秘密负有特别的责任。
第四条 实验室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 对保守、保护实验室秘密记忆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者实验室成员实行奖励。
保密范围和密集确保
第六条 实验室秘密包括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以及下列秘密事项:
(一)实验室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实验室尚未付诸实施的研究战略、研究方向、运行规划、研究项目以及相关的决策。
(三)实验室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四)实验室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种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五)实验室所掌握的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六)实验室人员人事档案,工资性或者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七)其他经实验室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七条 实验室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实验室秘密。泄露会使得实验室的痊愈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实验室秘密,泄露会使实验室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实验室秘密,泄露会使实验室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
第八条 实验室秘级的确定:
(一)实验室日常运行中,直接影响实验室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技术资料为绝密级;
(二)实验室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实验室经营情况为机密;
(三)实验室人事档案、合同、协议、成员工作性收入、尚未公开的各类为秘密级。
第九条 属于实验室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保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一般与密级相对应,特殊情况外标明。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保密措施
第十条 属于实验室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主管副主任货办公室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实验室秘密有电脑部门负责保密。
第十一条 对于密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用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实验室主任或者主管副主任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十二条 属于实验室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实验室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实验室秘密事项的,应该事先经实验室主任批准。
第十四条 具有属于实验室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会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制定;
(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四)确保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十五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实验室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实验室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实验室秘密;
第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发现实验室秘密已经泄露或者泄露时,应对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办公室;办公室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采取相应的罚款措施:
(一)泄露实验室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秘密内容的;
(三)已泄漏实验室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一)故意或过失泄露实验室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货违章提供实验室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本实验室委员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