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实验室安全相关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实验室包括学校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包括实验废弃物处置安全、仪器设备安全、水电安全、设施安全、实验室内务以及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 安全风险识别与预防应贯穿于实验室的设计、建设、运行等各个阶段。
第六条 实行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制度,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安全情况,及时排除隐患。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分管组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实验室与设备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有权监督检查各实验室的安全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制定安全计划,明确安全措施,制定安全风险防范预案,明确相关人员的安全职责,加强安全制度的教育、检查和执行。
第十条 实验室应至少指定一名专职/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应经培训上岗,具体负责该室的日常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浓郁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提高教职工、学生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程序、说明、操作规程、记录等文件,并严格贯彻执行。安全标志标识要在实验室醒目处悬挂,应有供现场工作人员快速使用的安全手册。
第十三条 实行实验室安全一票否决制,实验室人员岗位考核、评奖评优及学生评奖评优均与实验室安全挂钩。
第三章 安全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十四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处置管理。实验室危险或腐蚀性废物处理和处置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应有对危险或腐蚀性废物处理和处置的制度和程序,及对排放标准的规定;应根据废物的性质和危险性按相关标准分类处理和处置废物。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须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加强对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以消除安全隐患。
(二)实验室须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国家规定的某些特种仪器设备和岗位需实行上岗证制度。
(三)对于自制自研设备,应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设计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设备须接地良好;对供电线路定期检测,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二)实验室一般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可以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由实验室主任批准并向实验室与设备处备案后方可使用。
(三)实验室应加强对供水线路的安全检查,防止跑冒滴漏,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十七条 安全设施管理。实验室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等),及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定期进行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确保其完好性,做好相关记录;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八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实验室须做到责任到人、台案到人、仪器到人。
(二)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任何人员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
(四)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进食;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实验室。
(五)实验人员应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九条 应急措施
(一)实验室须有风险识别预判方案,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包括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放射性等紧急情况,及火灾、水灾、冰冻、地震、人为破坏等意外情况;对于空建筑物应有保持安全状态的措施。
(二)应急预案应至少包括负责人、组织、应急通讯、报告内容、个体防护和应对程序、应急设备、撤离计划和路线、污染源隔离和消毒灭菌、人员隔离和救治、现场隔离和控制、风险沟通等内容。
(三)实验室所有人员应熟悉应急行动计划、撤离路线和紧急撤离的集合地点;实验室每年应至少组织实验室人员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第二十条 事故报告及处理
(一)实验室应依据国家和地方对事故报告的规定要求,制定意外事故、伤害、职业相关疾病以及潜在危险的报告制度和程序。
(二)所有事故报告应形成书面文件(包括所有相关活动的记录和证据等)并存档。报告应包括事实的详细描述、原因分析、影响范围、后果评估、采取的措施、所采取措施有效性的追踪、预防类似事件发生的建议及改进措施等。
(三)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实验室与设备处、保卫处、党政办公室,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四章 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与设备处商保卫处、党政办公室、教务处、科学研究院、研究生院及相关学院检查全校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向学校提出相应建议。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须建立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类排除或向实验室与设备处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 对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用电设备使用安全规则
1.使用电力时,应先检查电源开关、电机和设备各部分是否完好。如有故障,应先排除后,方可接通电源。
2.启动或关闭电器设备时,必须将开关扣严或拉妥,防止似接非接状况。使用电子仪器设备时,应先了解其性能,按操作规程操作,若电器设备发生过热现象或有糊焦味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3.人员长时间离开房间或电源中断时,要切断电源开关,尤其是要注意切断加热电器设备的电源开关。
4.电源或电器设备的保险烧断时,应先查明烧断原因,排除故障后,再按原负荷选用适宜的保险丝进行更换,不得随意加大或用其它金属线代用。
5.实验室内强电与弱电要分开不得混合使用,工作电源不得超负荷使用,严禁私拉电线,私改电源;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6.注意保持电线和电器设备的干燥,防止线路和设备受潮漏电。
7.实验室内不应有裸露的电线头;电源附近,不准堆放杂物,以免触电或燃烧。
8.警惕实验室内发生电火花或静电,尤其在使用可能构成爆炸混合物的可燃性气体时,更需注意。如遇电线走火,切勿用水或导电的酸碱泡沫灭火器灭火,应切断电源,用沙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9.实验室人员未经培训不得擅自变动电器设施,随意拆修电器设备。
10.使用高压电力时,应遵守相关安全规定,穿戴好绝缘胶鞋、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
11.做实验时先接好线路,再插上电源;实验结束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再拆线路。
12.有触电发生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